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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FZ12101-0200-2025-00024 | 文号 | 樟政办规〔2025〕13号 |
| 发布机构 | 海外直播 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12-10 |
| 标题 | 海外直播 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海外直播 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FZ12101-0200-2025-00024 | ||
| 文号 | 樟政办规〔2025〕13号 | ||
| 发布机构 | 海外直播 办公室 | ||
| 生成日期 | 2025-12-10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海外直播 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海外直播 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泰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5年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外直播 办公室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泰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12月10日
永泰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永泰县实际,探索实施“林业+”多产业融合发展路径,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永泰县林业产业和特色支柱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林业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林业局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做好林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永泰县行政区域内福林票的制发、交易、质押、变更、注销、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永泰县福林票,是指为促进永泰县特色产业和林业高质量发展,由永泰县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福林票制发人,在与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以下简称合作方)进行合作经营林业项目时,根据合作方投入的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林权资源资产价值或出资情况折股量化,向合作方制发的股权收益凭证。
(三)福林票的制发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协商、市场化运作”原则,实现兴林、兴业、富民、惠民。
(四)福林票的管理遵循“合股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由合作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运营成本和税收等费用,所取得的经营收益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分配。
(五)福林票的制发、交易、质押、变更、注销等工作,由永泰县林业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二、制发
根据永泰县森林资源、特色产业、社会经济等情况,确定首批制发四种合作类型的福林票。
(一)福林票类型
1.合作经营用材林类型福林票(以下简称Ⅰ类福林票)。合作方以现金出资,或提供林地使用权、现有林所有权,与福林票制发人合作开展造林或现有林经营。福林票制发人负责后续所有投入,并根据合作各方约定的股权比例向其制发Ⅰ类福林票。
2.合作发展林下经济类型福林票(以下简称Ⅱ类福林票)。合作方以现金出资或提供林下经济不动产权,与福林票制发人合作发展林下经济。福林票制发人负责建设林下经济标准地(含基础设施、技术导入等)并持有/管理,再通过承包流转引入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经济产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投资。福林票制发人根据合作各方约定的股权比例向其制发Ⅱ类福林票。
3.合作经营经济林类型福林票(以下简称Ⅲ类福林票)。
合作方以现金出资或提供现有经济林,与福林票制发人合作经营经济林。福林票制发人负责配套基础设施、引进先进培育技术,再通过承包流转导入市场经营主体发展经济林产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投资。福林票制发人根据合作各方约定的股权比例向其制发Ⅲ类福林票。
4.合作开发林业碳汇类型福林票(以下简称Ⅳ类福林票)。合作方提供森林资源,与福林票制发人合作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CCER、永泰福碳等)。福林票制发人负责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投入、产品销售及碳金融运营。收益分配按合同约定执行,碳汇交易后,福林票制发人作为开发人占50%;林权所有者占50%。福林票制发人根据合作各方约定的股权比例向其制发Ⅳ类福林票。
(二)福林票凭证设股权型福林票和股金型福林票两种制式
1.股金型福林票是指福林票制发人根据福林票经营管理或合作经营所需投入资金预算,面向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以及社会投资者认购份额制发的福林票。股金型福林票对应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优先认购权。股金型福林票由福林票制发人发行,面值按认购金额定制。
2.股权型福林票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森林资源委托给福林票制发人经营管理或开展合作经营,由集体经济组织向依法享有对应林地股权收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的股权收益凭证。股权型福林票发行面值单位为股,每股价值根据市场评估确定。
(三)福林票制发人制发各类福林票,应事先就制发方案报请永泰县林业局审批同意。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制发。
三、交易与质押
(一)股权型福林票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进行流转。
(二)股金型福林票允许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权交易平台挂牌交易。交易成功后,受让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参与福林票项目的集体经济组织报备,向福林票制发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福林票制发人应当向永泰县林业局报备。
(三)股金型福林票持有人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记。福林票持有人在金融机构受理福林票质押贷款后,应及时向福林票制发人报备,福林票制发人及时向永泰县林业局报备。永泰县林业局、金融机构和福林票制发人应及时共享福林票质押、交易流转等信息,福林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若股金型福林票持有人向银行借款出现逾期,福林票制发人应按票面金额回购借款人持有的福林票。
四、变更与注销
(一)福林票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福林票持有人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等导致的福林票所有权转移,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导致的福林票所有权转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福林票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福林票制发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福林票存续期届满,或者福林票存续期届满前、根据持有人指令已提前依法完成处置,或者福林票虽未到期但其对应的林地被国家征收,且相关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完毕,其所对应的福林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并公示。
(四)申请办理福林票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手续,须向福林票制发人提交下列材料:
1.福林票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1);
2.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身份证;
3.福林票凭证;
4.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五、管理与监督
(一)福林票实行实名登记。福林票遗失的,持票人可以向福林票制发人申请补发,福林票制发人需进行登记备案。
(二)福林票制发人应当建立风险隔离机制,设立福林票运行银行专户或专账,实行专款专用。
福林票项目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及时向合作方公布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资金流向等重大事项。
(三)福林票制发人应为福林票项目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降低市场经济风险,保障福林票持有人权益。
(四)福林票对应的林地、林木权属必须清晰。福林票存续期限,不得超出该福林票所对应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林下经济不动产权在业务主管登记部门登记的期限。
(五)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其他投资人应如约提供福林票对应的森林资源经营权(所有权、使用权)或林下经济不动产权,并在经营期限内为经营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六)福林票制发人对福林票项目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履行相关财务制度,接受国资、林业、自然资源、金融监管等部门的监管以及审计监督,如约足额兑现福林票持有人的收益。
(七)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福林票可以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由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比例持有。
(八)林下经济经营主体须签署《科学发展林下经济承诺书》(详见附件2),做到科学审慎合理利用,防止利用不当或损害生态环境,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管。
(九)永泰县林业局负责对福林票制发人资格认定进行动态核查,违规者将暂停福林票制发权限并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
(十)永泰县林业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对已注册登记福林票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福林票提出的公众举报,并依法依规处理。
永泰县林业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方面的技术支撑。
(十一)永泰县林业局对福林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
3.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
4.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十二)福林票交易主体不得通过欺诈、相互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者扰乱福林票交易市场。如发生上述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三)福林票监督管理单位、产权交易平台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参与福林票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构成违反国家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四)福林票产权交易平台应当保证交易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将福林票交易转让信息和数据、福林票质押信息和数据,同步传送给永泰县林业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五)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福林票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福林票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十六)永泰县林业局会同金融监管等部门督促指导福林票制发人建立福林票收益、回购兜底保证金机制。
六、收益保障
(一)福林票制发人对其制发的福林票实行兜底回购保证。若福林票持有人拟退出项目投资,须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由福林票制发人按合同约定的退出机制予以兜底回购。
(二)福林票制发人对Ⅰ类福林票持有人每年度按不低于年化利率3%进行利润预分红(含林地使用费),在林木主伐时按“多付不还、少付补足”原则进行分配。
(三)福林票制发人对Ⅱ、Ⅲ、Ⅳ类福林票收益按合同约定进行兜底保证。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投资方所有,社会投资者拟退出合作经营投资,其投入的固定资产经评估折旧后由福林票制发人回购。
七、附则
(一)福林票的式样由福建省林业局设计,由永泰县林业局按照票样负责监制。福林票应当载明其所对应的编号、类型、股份数量、经营地点、经营面积和持有人、合作方、制发人、发行日期等信息。
(二)本办法所称的林下经济,是指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以开展复合经营为主要特征的生态友好型经济,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四)本办法由永泰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永泰县福林票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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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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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或 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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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资产 所在位置 |
县 乡(镇、场) 村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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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林票类型 |
福林票编号 |
登记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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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资产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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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属 及持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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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销) 登记理由 及佐证要件 |
申请人(盖章)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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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民委员 会或村集体经 济组织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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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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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人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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